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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11-15 浏览量:10047

武建〔2006〕240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九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办法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一) 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80%预付。

    (二) 单项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或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经分期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10%支付,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支付。

    (三) 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施工合同约定办理。

    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试行)

附件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试行)

序号

工程类别

取费基数

费率(%)

1

房屋建筑工程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2.17%

2

市政工程

按市建委《关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暂行控制标准的通知》(武建基建字[2003]272号)执行

1.2%~0.4%

    注:本办法试行期间,房屋建筑单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措施费用最低限额为10万元,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措施费用最低限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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