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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盗窃路灯设施犯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28 浏览量:8801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路灯管理,坚决打击盗窃破坏城市路灯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含7个近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风景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

 

 
击盗窃路灯设施犯罪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坚决遏制当前盗窃路灯设施犯罪行为的猖獗势头,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维护广大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等法规为指导,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打击各类盗窃、破坏路灯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惩治非法废旧物资回收的销赃窝点,逐步建立健全打防并举的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保护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查处盗窃、破坏路灯设施典型案件,加大对非法回收废旧物资站点的查处力度,明显降低盗窃路灯设施犯罪的发案率,建立健全路灯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市路灯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1.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专项整治舆论氛围。

    2.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邀请在汉新闻媒体单位召开一次新闻通气会,通报我市路灯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情况,宣传介绍打击盗窃路灯设施犯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和工作目标,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这项整治活动。

    3.由市建委协调,市路灯管理局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开辟“打击盗窃路灯设施犯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宣传专栏,公布有奖举报电话,跟踪报道专项整治活动进展和典型案例的处理情况。

    4.由市路灯管理局联合市客运管理处,动员组织广大出租车司机加入打击、举级盗窃路灯设施犯罪行为的行列,对举报有功的出租车司机进行表彰奖励。

    (二)活动实施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1.市建委协同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负责掌握专项整治活动综合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接受媒体采访,督办重点工作、重大案件。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部署、检查督办各区公安分局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集中警力侦破一批本辖区内的盗窃路灯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市路灯管理局负责提供大案要案线索),对重大、典型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各有关区公安分局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侦破路灯被盗案件原则上不少于2件,并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同时,市公安局要将路灯设施的保护纳入夜间110治安巡逻和社区片警职责范围,协助建立和完善综治联防、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盗窃路灯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3.市公安、工商局负责组织各有关区公安、工商分局成立专班,对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市场(重点是废旧金属收购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4.市路灯管理局负责制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设立市专项整治活动有奖举报电话(95598、83645678);组织专班加大夜间巡查力度,提供重点路段路灯设施被盗、被毁的案件线索,协助公安、工商部门侦破处理各类盗窃路灯、非法交易路灯设施的案件;及时修复被盗、被毁路灯,确保路灯的亮灯率、设备完好率符合要求。

    5.市城管局、市园林局要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凡涉及路灯建设、修复施工的审批项目,要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同时,市路灯管理局要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市容环境整洁干净。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11月中旬进行总结评比,检查考核各有关单位职责是否履行到位,目标任务是否完成,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善,对完成目标任务和整治成果突出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并成立专班具体抓落实。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扎实实地抓出成效。

    (二)强化责任意识。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树立责任意识,结合各自职责制订详细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专项整治活动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单位于8月20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送市建委。联系电话(传真):85732479,联系人:李平乐,85732479,1372034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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